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为公民收养服现役的战士办理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为公民
收养服现役的战士办理公证的复函
(1992年6月26日 [92]司公函086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司公(1992)第30号“关于国内公民收养现役军人办理公证的请示”收悉。经商总政有关部门认为:吴华年与李凤英夫妇收养外甥钱文武虽然符合
收养法
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规定,但钱文武是现役义务兵,仍应按我司(90)司公字第32号函的规定精神办理,现不宜为他们办理收养公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