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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为公民收养服现役的战士办理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为公民
 收养服现役的战士办理公证的复函
 (1992年6月26日 [92]司公函086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司公(1992)第30号“关于国内公民收养现役军人办理公证的请示”收悉。经商总政有关部门认为:吴华年与李凤英夫妇收养外甥钱文武虽然符合收养法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规定,但钱文武是现役义务兵,仍应按我司(90)司公字第32号函的规定精神办理,现不宜为他们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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