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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如何确认涉外遗嘱效力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如何确认涉外遗嘱效力的复函
 (1988年12月24日 [88]司公字第006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粤司公〔1988〕203号《关于如何确认涉外遗嘱效力的请示》收悉。据我驻美使馆介绍,在美国,遗嘱一般包括:口授遗嘱,自书遗嘱,见证遗嘱,公证遗嘱,见证公证遗嘱等。每个州都承认一种或几种遗嘱为有效遗嘱。美国没有专门的遗嘱检验机关。自书遗嘱须有两个见证人,并一式两份。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将遗嘱交遗嘱人生前所在郡法院,由该法院登广告三周,看是否有债权人申报。遗嘱人死亡六个月后,即可按遗嘱或本州法律分割遗产。自书遗嘱的见证人须以宣誓书方式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立,如见证人也死亡,可由其家属证明自书遗嘱上的见证人签名属实。
  李礽弼、朱箕能所立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继承人应按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将遗嘱交被继承人生前所在郡法院办理有关手续,以确认遗嘱是否有效。同时办理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这些证明均需经我驻美使领馆认证。我有关公证处再根据我司〔88〕司公字第67号《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的规定精神,审查该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办理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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