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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黄兆源遗嘱继承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黄兆源遗嘱继承公证的复函
 (1988年6月16日 [88]司公字第60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粤司公(1988)21号《关于陈冰怡等三人遗产案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在涉外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人为外籍人,他在国外立遗嘱处分其在我国内的不动产时,该遗嘱内容应符合我国的法律。在当事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我公证机关应对该遗嘱进行检验。主要包括:确认该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遗嘱受益人有无变化,遗嘱有无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等。关于黄兆源的遗嘱继承公证,由于遗嘱人生前居住在新加坡,且在新加坡设立的遗嘱,对其遗嘱的认定问题,虽经新加坡高级法庭的检定,但由于我国与新加坡未建交,无法直接采证。故可由遗嘱受益人将新加坡高级法庭的遗嘱检定书及遗嘱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必须证明与原件相符)办理新加坡公证和新加坡外交部认证,以及与我国和新加坡有外交关系的任何第三国驻新使馆认证,再拿到我国使用。公证处根据上述遗嘱检验的要求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核实。对于符合设立遗嘱时的行为地法律的遗嘱,且遗嘱的内容也符合我国的法律,公证处可为当事人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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