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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涉及日本侵华罪行公证事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涉及日本侵华罪行公证事的批复
(1998年3月31日 司复[1998]003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公证管理处1997年12月8日的请示函及附件收悉。经商外交部有关部门认为,凡涉及向日本政府提出民间战争索赔的诉讼请求文书、行为不予公证。对日本侵华罪行的事实、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只要不以索赔为目的、不涉及具体索赔请求的,公证机关可以按《
公证暂行条例
》规定给予公证。这对保留真实的历史记录,教育世人,揭露日本侵华罪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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