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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确定的录取线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要高于本地区的实际最低录取分数线三个分数段(30分)。
  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实际录取最低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实际最低录取分数线的70%;专科不低于专科的60%;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90%。
  第三十三条 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录取新生时,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指定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搞好招生工作。
  委托培养学生的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但可根据各地生源质量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近五年以来,获得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近五年以来,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近五年以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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