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应建立与普查工作档案需要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普查工作档案的整理以及购置必要设施等所需的开支。
第十一条 普查工作档案管理有关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禁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普查工作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规定归档、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或泄露普查工作档案秘密者,按照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其它部门组织或承办的普查以及国家统计局组织进行的跨年度的各项重大统计调查(如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及其他一次性调查等),其形成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
1.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 永久
2.党政领导同志的讲话、题词 永久
3.重要普查工作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会议通知、名单、日程、会议纪要 永久
4.普查工作重要的通知、请示、批复、报告、汇报提纲、工作总结 永久
5.普查办法和普查方案及其重要的修改稿 永久
6.普查公报 永久
7.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 永久
8.普查登记表样表及填表说明 永久
9.普查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
子文件材料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 永久
10.普查细则及其重要的修改稿 长期
11.培训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教材 长期
1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永久
13.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文件资料汇编,分析报告及其汇编本 长期
14.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长期
15.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 长期
16.普查工作和会议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画册、相册 长期
17.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普查机构印章 长期
18.普查工作简报、会议讨论文件、参阅文件、工作计划、代表发言、会议记录 短期
19.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等 短期
20.报刊发表的有关普查工作的社论、评论、报道剪贴 短期
21.普查工作其它相关重要材料 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