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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9月17日 国统字[200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档案局:
  现将《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普查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普查工作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普查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普查公报;
  5.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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