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
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
(2000年2月1日 国统办字[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规定》),并已布置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为了简化人口普查中城乡划分的实际操作,现将
《规定》中城镇范围的判断方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区、市、镇人民政府驻地有明确建成区的(与政府驻地不连片的建成区除外),可用建成区判断城区建设向外延伸的地区。建成区的范围以当地政府建设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确认的范围为准,不能用规划区的范围代替建成区的范围。具体判断方法是:
(一)区、市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镇、乡政府驻地的,或包括周边镇、乡所辖50%及以上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镇、乡的全部地域均应作为延伸地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地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如果区、市、镇没有明确的建成区,则按
《规定》要求处理。延伸地区是指与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连成片,未被农业用地(房前屋后小片菜园地除外)、河流(有桥的除外)、湖泊、荒山、荒地、沙漠、草原等隔开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