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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 国统字[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即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从2000年1月13日起,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统计上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按“171私营独资企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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