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 国统字[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八条规定的条件,即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从2000年1月13日起,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统计上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按“171私营独资企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