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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宝灯申办与性明师、徒孙关系公证的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宝灯申办与性明师、徒孙关系公证的函
 (1991年2月1日 [91]司公字第20号)


吉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转来香港湛山寺主持宝灯的申请收悉。关于宝灯申办师、徒孙的公证事,经商国务院宗教局认为,我国实行国家政权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这也就是说,宗教信仰问题是个人的私事,是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因此,我公证机关不宜办理此类涉及公民宗教信仰问题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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