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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亲属办理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公派出国
留学人员及其亲属办理公证的复函
(1990年9月28日 [90]司公字第149号)
江西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0)赣司公字第六号《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申办公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为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亲属办理公证事,经征求国家教委留学生司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
已超过在国外学习期限而继续学习和工作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申办有关公证的,公证处经调查属实可以为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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