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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未被批准赴澳留学人员索取退款办理有关公证事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未被批准赴澳
 留学人员索取退款办理有关公证事的通知
 (1990年8月11日 [90]司公字第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澳大利亚政府决定,对未被批准赴澳留学,但已向澳大利亚学校预付了学费和生活费的人员,先由政府退还全部款额,然后澳政府再作为债权人向有关学校追偿。为保证交款人领取退款,防止他人冒领,同时也作为可靠的债权文书,日后向有关学校索赔,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要求我公证机关为领取退款的人员办理有关公证。经研究,同意办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澳大利亚驻华使馆1990年8月8日刊登在《人民日报》上的“申请赴澳留学者已向澳大利亚学校交纳费用的退款办法”,要求索取退款的人在收到澳驻华使、领馆寄来的表格后,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填写的索取退款表格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当事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在索取退款表格上签字,公证处证明其身份并证明其签字属实。然后将索取退款表格放在公证书证词前面,与公证书证词装订在一起。公证书统一按附件格式出具,并附英译文。该格式的中英文本我司已抄送澳驻华使馆。
  以上通知望立即转发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执行。
  附件:公证书格式(中英文)

附件: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民族×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持××公安局××××年×月×日签发的编号为×××××的中国身份证,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索取退款表格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章)
                      年 月 日

  注:用于未被批准赴澳大利亚留学,向使馆索取退款用,居民证与住址一致者,见(90)司公字第112号文。

Appendix       Notarial Certificate


                         (  )XX Zi, No.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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