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在
国外与外国人结婚申办有关证明事的复函
(1988年9月12日 [88]司公字第79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来函悉。
关于留学人员吕鑫在瑞士为与瑞士人莫妮结婚而向我公证机关申办出生证明及未婚证明事,经与国家教委外事局研究认为,总的原则是: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习期满后,有回国服务一定年限的义务。因此对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为与外国人结婚而申办有关证明时,应先向派出单位提交按规定学成回国服务的书面保证,派出单位再向公证处出具意见书。公证机关视保证书和派出单位意见为其办理在国外结婚所需的有关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