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赴澳自费留学生办理公证书的复函
(1987年11月19日 [87]司公字第126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87)96号《关于为赴澳自费留学生办理公证书事的请示》函悉。关于澳驻华使馆要求赴澳自费留学的中国学生提供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或未婚证明、最高学历证明、直系及非直系亲属证明事,经研究认为,公证处可以为中国学生办理这四项公证其中直系及非直系亲属证明,即亲属关系证明中,亲属关系的范围,可依澳驻华使馆的要求出具,但一般不超出《
继承法》第
十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