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执行《公证处办理涉外
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1989年6月13日 [89]司公字第58号)
江苏省、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司公(89)第13号“关于公证处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和新疆司法厅“关于执行《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变通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鉴于目前有些地方涉外公证业务较少,达不到《办法》规定的年平均办证量三十件的标准,为了保证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正常进行,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实行市管县(包括县级市)的地方,凡涉外公证量不足三十件的县(市),其涉外公证业务,均由市公证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