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离、退休公证员聘用问题的批复
(1989年1月4日 [89]司公字第1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88)沪司公管发字第23号“关于对离、退休公证员聘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意见,即对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公证人员,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的专业职务,再办离、退休手续。但在目前公证工作任务重,人员缺少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服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已离、退的公证员经市司法局批准,返聘他们做公证工作,继续担任公证员职务,但不得冠以“特邀公证员”之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