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废止及决定宣布失效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宣布失效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
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2002年7月1日 署税发[2002]169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商品价格信息办(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税号29031200,纯度≥99%,下同)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1年8月16日开始,征税期限为5年。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详见附件1)印发你关,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进口原产于美国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的二氯甲烷,如果进口经营单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是经由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销售的,海关应按附件2所列的49%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二氯甲烷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各关应加强对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及其他商业单证的审核,以确定是否真实、有效,并加强对货物的查验,必要时可进行化验。
三、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二氯甲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海关应按66%税率,即附件2所列的“德国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以上国家之一,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应按附件2所列有关国家最高的反倾销税税率,即“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