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编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7月10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工队伍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促进国家机关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经费预算包干办法>的通知》([92国管财字第045号)。根据文中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原则,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今年准备选择少数符合[92]国管财字第04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试点单位另行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工队伍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促进国家机关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经费预算包干办法>的通知》([92]国管财字第045号)中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有职工人数达到国家核定编制的85%以上;
(二)以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国家机关“三定”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为目标,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及严格的考核制度;
(三)劳动工资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
第四条 工资总额包干的具体内容,由申请单位与主管部门在签订年度包干合同时,按照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另行商定。
第五条 工资总额包干审批程序
(一)要求试行包干的单位于一月份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对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及工资总额增加、减少因素进行分析,初步测算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指标
(二)人事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央编委办公室对申请工资总额包干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于年初签订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包干合同书,然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