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图书、文物、
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5月11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颂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物、博物馆(院)、美术馆、档案馆、资料馆、展览馆、纪念馆、群众文化艺术馆(站)等事业单位。
企业所属的上述单位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和活的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的差别。在工作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