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全国文化
系统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9日)
经研究决定,给予一九九一年获得“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见文化部、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地区、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人发[1991]43号)奖励升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获得“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每人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以后,已经获得奖励升级的,这次不再升级。
二、这次奖励升级所需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在一九九一年的奖励升级指标中解决,所需经费,列入“工资”目开支。
三、这次奖励升级,由升级人员所在单位按隶属关于分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或文化或人事司审批。
四、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一年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信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