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干警实行值勤岗位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7月31日)
对《
关于公安干警实行值勤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7]9号)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经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研究,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不参加值(备)勤、办案的干警,不得享受值勤岗位津贴。备勤:系指各级公安机关中除治安、交通、侦察、看守四个警种以外的其他干警,为保卫大型集会、群众游行、文体活动,以及抓捕、堵截逃犯等特殊临时性任务而待命出发的,其待命出发期间为备勤。这些干警,在本岗位从事日常工作或值班的时间不算备勤。市、县公安机关备勤的干警,其值勤岗位津贴每人每天按四角发给;行署以上公安机关备勤的干警,其值勤岗位津贴按每人每天三角发给。
二、公安派出所设有治安、户籍两个警种,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直接或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办案的,其值勤岗位津贴每人每天按五角发给;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的,其值勤岗位津贴每人每天按四角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