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不得自行制发
职改工作经常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1年5月17日)
为贯彻落实《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保持职改政策的统一,防止政出多门,以免造成混乱和损失,各地制定有关职改工作经常化实施意见或办法,必须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各部门需要制定有关专业系列的具体实施办法,必须与人事部联合签署。未经人事部联合签署的文件,各地一律不得执行。凡未经批准自行下发与《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精神不符的文件,除立即纠正外,还要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