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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参加工作的普通船员,均实行一年的熟练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为185元(含见习岗位津贴40元),转正定级后按二级水手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
  九、水上作业津贴的实施
  水产事业单位船员按作业水域的不同,继续实行水上作业津贴。其标准为:在港内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0%,内河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20%,近海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30%,远洋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40%。
  发放办法:按船员的实际出海天数计发。
  十、其他有关规定
  (一)船舶政委、指导员等政工人员,执行所在船大副的工资标准与岗位津贴。一二三等报务员、电机员分别执行二级船组大副、二副、三副的工资标准与岗位津贴。
  (二)随船出海的其他人员,在海上作业期间,享受与船员同等工资待遇,即按作业水域的不同,以本人当月陆地工资为基数,参照船员的办法加发水上作业津贴。离船后仍执行陆上的工资待遇。
  (三)船员的任职时间,系指担任实际职务的时间,有职务船员证书但未担任实职的,不计算为任职时间。
  十一、离退休船员的生活待遇
  (一)水产事业单位船员,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船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 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凡在船上连续工作15年或累计工作20年以上,退休时仍在船上工作的,其退休费以船上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十二、组织领导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所属水产事业单位海上船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人事部、农业部备案。地方所属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工资标准。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各级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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