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励制度的实施
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岗位津贴部分)。
六、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水产事业单位今后不再实行工资区类别制度,改行地区津贴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正常增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在职务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从职务变动后的下月起执行。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分配到水产事业单位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实行一年见习期。硕士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
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初中毕业生为185元(含见习岗位津贴40元,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2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4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66元。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中专、高中毕业生按三副(三管轮)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三副(三管轮)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二副(二管轮)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二副(二管轮)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二副(二管轮)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