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员的职务系列沿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船员职务名称系列,即: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一二三等报务员(电机员)、水手长、水手等。
(四)船舶等级根据船舶技术复杂程度和主机马力大小划分为三个船组,即:一级船组为1600匹马力以上;二级船组为500—1599匹马力;三级船组为250—499匹马力。
(五)船员在工资套改中,如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其工资额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可先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再按套改后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本人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六)水手长以下船员,凡已按一九九二年农业部颁发的《海洋渔业渔轮船员技术等级标准》考取证书者,即水手中,凡取得三级、二级、一级水手(渔捞员、机工、电工、制冷员等)证书的,分别执行二级水手、一级水手和水手长的工资标准。水手长中,凡取得三级、二级、一级水手长(渔捞长)证书的,均执行水手长的工资标准。其中,三级水手长,从水手长工资标准的第一档执行;二级水手长(渔捞长)从第二档开始执行;一级水手长(渔捞长)从第三档开始执行。
炊事员经考核评定为初级工的,执行一级水手的工资标准;评定为中级工的,执行水手长的工资标准;评定为高级工的,其工资比中级工高一档执行。
(七)三级船组以下海上作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分别执行三级船组轮机长、大副、二副的工资标准;港内工作船的船长、轮机长分别执行三级船组大副、二副的工资标准;港内工作船(未配备船长、轮机长)的正、副驾驶员分别执行水手长、一级水手的工资标准。
四、岗位津贴的实施
(一)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岗位津贴是新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为强化岗位责任,岗位津贴的实施要与水产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岗位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为依据,综合体现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岗位的劳动强度和操作难易程度。
(二)国家对船员岗位津贴按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参考标准,水产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岗位津贴总额内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岗位津贴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可与新设的岗位津贴合并使用。
(三)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岗位津贴,根据其岗位分工明确的特点,一个岗位设一个标准。专业技术船员的岗位津贴,按不同职务和不同船舶等级,分别划分为五个岗位津贴标准。普通船员岗位津贴不分船组,按不同职务,分别划分为三个岗位津贴标准。船员在什么岗位,领取什么岗位的津贴;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相应变动;船员不在岗时,不发给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