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5月19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制定了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的渔政船、海洋资源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船员(在船上工作并属于船员编制)。
船队管理人员和临时借调上船工作的人员,不列入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实行职务岗位工资制,主要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船员的技术水平高低、责任大小和贡献多少。岗位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综合体现船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并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和操作难易程度确定。在工资构成中,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部分占60%,岗位津贴部分占40%。
三、船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一)水产事业单位三副(三管轮)以上船员,根据不同的船组,执行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略);水手长以下船员,不分船组,执行水产事业单位普通船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二)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这次工资套改,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