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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测绘队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下月起执行。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测绘队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的标准如下:
  初中毕业生为196元(含见习津贴40元,下同);中专、高中毕业生为207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22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35元;获得双学士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及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5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76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310元。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中专、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工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工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工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工程师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
  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初中毕业生和中专、高中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四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
  对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可提前定级,定级时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具体实施办法,按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由机关、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调入测绘队的人员,均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调出测绘的人员,不再执行测绘队的工资制度。
  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在职人员实行新工资制度时,测绘队中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再实行新工资制度,其增加离退休费的计发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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