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4月25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 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测绘系统测绘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测绘系统测绘队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国家测绘局所属测绘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所属测绘队(院)。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和职员职务岗位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等级岗位工资制。
测绘队专业技术、职员职务岗位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责任和贡献的不同。岗位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测绘队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艰苦程度。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
为适应测绘事业发展和测绘系统组织结构变化的需要,测绘内业队、外业队执行同一职务工资标准,内外业的差别主要通过岗位津贴来体现。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分别执行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测绘队职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和测绘队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二)测绘队工作人员此次工资套改,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见附表四、五、六)。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如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其工资额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可先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再按套改后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本人现任职务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