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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船舶船员和潜水员船岸工资差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船舶船员
 和潜水员船岸工资差问题的复函
 (1989年2月12日)


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求调整事业单位船舶船员和潜水员船岸工资差的函》([88]交函人劳字86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部所属事业船舶船员和潜水员船岸工资差,参照你部关于《交通部所属企业船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86]交劳字721号)规定的同航区船岸工资差执行,即:远洋作业(运输)为40%,沿海作业(运输)为30%,长江、黑龙江、内河作业(运输)为20%,海、江、内河各类在港作业船为10%。所需经费,从原有经费渠道开支,不调整事业费指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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