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关于对贵州省监察厅《关于企业干部
不服政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7月3日)
贵州省监察厅:
你厅“黔监函(199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受理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是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因此,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如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受理。至于企业中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因其奖惩是由企业依照《企业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的,所以,如他们对行政处分不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事部、劳动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这类人员的申诉,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