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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处分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处分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22日)
广东省人事局:
军队团职干部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后,未能安排相应职务但享受县(处)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在他们违纪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应按照县(处)级干部的管理权限办理处分审批手续,其中给予行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比照原
劳动人事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
》(劳人干[1987]62号)的规定,同时降低或撤销其享受的县(处)级的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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