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3日)
监察部政策法规司:
你司七月十八日转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电报(桂监号3)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
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无职可降或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工勤人员和担任最低行政职务的人员。
二、对享受一定职级待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时,可以比照原
劳动人事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文件的规定,降低或撤销其享受的职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