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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使用《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的规定

监察部关于使用《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的规定
 (1989年10月30日)


  《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是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责,实施检查、调查、建议、处分等项监察权力的行政法律文书。为了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发挥这两种文书的作用,现对其使用范围、使用办法和填写要求作如下规定。

使用范围

  一、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或有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
  1.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指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进行检查、调查时。
  2.人民群众举报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时。
  3.查办违纪案件,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4.进行例行的检查、调查,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二、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
  1.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时。
  2.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
  3.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时。
  4.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时。
  5.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
  6.进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专题调查中,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
  7.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8.对于控告、检举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使用办法

  一、《监察通知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须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或主定部门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通知专用章”。
  二、《监察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须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建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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