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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监察部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及有关工作关系的几点意见

  7.配合有关部门教育监察对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持廉洁,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8.按照监察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驻在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对驻在部门的政纪、政风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及时向监察部和驻在部门报告。
  9.可建议驻在部门的归口管理单位和直属单位设立监察机构(企业设立监察机构应按《企业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对下属监察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及主要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并定期检查了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10.完成监察部和驻在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派出机构与监察部的工作关系
  1.派出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的指示、决议和规定,完成监察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监察部请示、报告。
  2.派出机构的业务工作由监察部有关业务局归口联系,进行综合、协调。
  3.案件查处工作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监察部负责部级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派出机构负责驻在部门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监察部直接办理重大案件时,派出机构应主动配合和协助。
  4.监察部要支持、关心派出机构的工作,请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部的有关会议及时发给文件,派出机构负责人可直接向部领导反映情况、汇报工作,监察部要尽可能的帮助派出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
  五、派出机构与应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
  1.派出机构应及时向驻在部门的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2.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驻在部(委、局)务(办公)会议和有关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
  3.派出机构应和驻在部门的纪检、人事、审计等有关部门搞好工作中的配合、协作。
  4.派出机构应对驻在部门的直属、归口管理和挂靠单位的监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5.派出机构人员的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由驻在部门按统一规定负责管理。其办公用房、设备购置、用车、看阅文件、工资、职称评定,福利待遇、住房及离退休安排等,均由驻在部门负责并享受该部门同级干部待遇。
  六、派出机构与地方监察机关用对口系统监察机构的工作关系
  1.派出机构代表国家监察部行使监察权,各级地方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积级配合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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