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关于监察部派出机构的
领导体制及有关工作关系的几点意见
(1988年10月24日)
为保证监察部派出机构正确履行职责,开展监察工作,现对派出机构的领导体体制、任务职责及有关工作关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
1.派出监察局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监察部和驻在部(委、局)双重领导,既是监察部的派出机构,也是驻在部(委、局)负责内部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监察业务工作以监察部领导为主,日常工作,受驻在部门领导。派出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须经监察部与驻在部门协商,并由监察部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2.派出机构副局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由监察部经与驻在部门协商后负责办理。处级以下干部委托驻在部(委、局)的人事部门商派出机构任免,报监察部备案。
3.按照金融系统现行的领导体制,监察部派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受监察部委托,负责金融系统的监察工作,会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对其监察室实行双重领导。
二、派出机构的监察对象
派出机构的监察对象是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由驻在部门任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三、派出机构的任务及职责范围
为促进和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更好地为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事业服务,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政效能,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派出机构的任务和职责范围是:
1.对驻在部门及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执行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进行监察检查。
2.对驻在部门的下属单位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部(委、局)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
4.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5.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6.派出机构具有检查、调查、建议和一定行政处分权。司局级以下干部的违纪案件在作出结论后,建议驻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政纪处分。对司局级干部的处分应报监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