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监察部处理电话举报暂行办法

监察部处理电话举报暂行办法
 (1988年9月20日)


  设立举报电话,是加强行政监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一项新措施;是行政监察机关发现违纪案件线索,扩大信息来源的渠道之一。对维护政府廉洁将起积极作用。为了认真、及时地处理群众通过举报电话反映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电话举报的工作,由信访局负责。
  二、对于群众的电话举报,要认真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电话举报的问题,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监察机关负责办理;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问题,转请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三、群众通过电话举报的重要案件,由信访局将《监察部举报电话记录》报部主管副部长或部长阅批。信访局根据部领导的批示意见,再分别送部内各有关局、有关省、市、自治区监察厅(局),驻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查处。
  由部内各局承办的案件,各局应按办案程序,抓紧处理,尽快结案。
  转请各地区、各部门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将批示件抄送部内有关主管局。
  四、群众电话举报的一般案件,需部内各有关局处理的,由信访局将《监察部举报电话记录》送有关局领导阅处;需请有关地方监察厅(局)或驻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的,由信访局发函交办。
  有的案件,监察部可直接向各地、市监察局交办,同时将材料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监察厅(局),请有关省、市、自治区监察厅(局)协助督促处理。
  五、转送举报电话记录,暂时统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电话转办函》的格式以办公厅的名义发出。
  六、各级监察机关对举报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组织力量认真办理。并要在接到交办案件后半个月内向部信访局和有关局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对于短期不能处理结案的,应在一个月内告诉信访局,以便向举报人或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