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涉外信访案件的调查,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几种做法:
1.由案件涉及的有关领导部门或单位出面,同当事人接触。
2.由我部或我部的驻外机构通过信函或其他适当的方式,直接同外方联系。
3.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协助调查。
4.涉及国家机密或涉外活动的案件,与国家安全部或外交部联系,取得他们的协助。
七、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除匿名信、精神病人的来信和来信地址不详的以外,原则上都要给来信人复信。复信时要注意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语气友好,词句严谨。重要的复信,复信稿要经有关领导审定。针对当前的情况,复信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不同形式:
1.对监察部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的批评、建议信,只要没有恶意,一般可以表示欢迎或感谢。
2.对揭发控告信,除无实质内容的以外,一般可以复信告知来信已经收到,对其反映的问题将认真研究,并欢迎他们继续提供新的线索等。
3.对申诉信件(包括为亲友申诉的信),可以告诉他们受理的情况,请其听从有关部门处理。
4.对于不属我部业务范围的来信,应简要说明不受理的依据,并告知该信转办去向,请其直接同有关单位联系。
5.对来信反映的情况已调查清楚,并已处理完毕的问题,或能作肯定性答复的咨询性来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请某单位或个人代转)的方式,给予答复。
6.为防止因监察机关复信可能导致来信人处于不利情况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给检举控告人复信时,可用特定的信封(只印地址门牌号,不印监察机关名称)发出。
7.对反映重要案件的来信的复信或给知名度较高的人士的复信,须经部领导审阅后发出。一般复信均由经办局的领导签发。复信由信访局统一盖“信访专用章”后发出复印件。
八、做好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情况的综合反映工作。每季度要对处理这类来信来访的情况综合向部领导报告。
九、对于常驻中国的外国人来信来访或有关部门转来外国人给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来信、来电及寄赠的资料、礼品的处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人给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件处理问题的请示》〔国办发(1980)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及时处理国外来函来电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3)72号〕和中办厅字(1986)119号文件的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