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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

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
 (1988年7月31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和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来访随之增多。认真及时地处理这些来信来访,对于我们获取各方信息,了解监察对象在对外活动中的情况,发现案情和受理案件,以及树立我国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国际信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处理好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来访,按照《监察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原则规定,特制定以下具体办法:
  一、凡属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给监察部来信或到监察部来访,除我部有关监察局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案件外,均先由信访局阅办、接待,然后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二、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单独立卷,做到件件有着落。
  三、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的来访,要及时热情接待,并注意以下问题:
  1.接待时,要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其中要有一名处级工作人员。对于身份较高的来访人,可由局级领导出面接待,必要时,还可以由部领导接见。
  2.接待的场所,条件可以好一些。有的可以安排在部的外宾接待室接谈。
  3.接待时,要严格按照接待来访工作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事,并注意工作方法。
  4.接谈中,要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仔细听取来访人反映情况,做好接谈记录,尽量请来访人留下书面材料。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答复时应持慎重态度,答复的内容要经领导审定。如对方提出要录音、录像时,应婉言拒绝,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按业务分工,分别处理。凡属于我部业务范围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阅批后处理。凡不属我部业务范围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受理单位后再转办。
  五、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揭发控告的每一个案件,都要认真处理。并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抓紧查处或督办。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在经部领导批示后,由部里立案查处;对转请有关省、市监察厅(局)查处的案件,要定期(一般两个月左右)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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