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
(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发布)
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本人又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部受理的申诉;
(三)参与讨论研究和起草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四)参加执法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六)办理监察部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获得有关的书刊、资料;
(五)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