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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

  五、各地要在原有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岗位责任制或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一般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聘期考核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核中,要对聘用干部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考核结果要分出档次,要把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干部晋升、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对特别优秀的要大胆提拔使用。
  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六、乡镇聘用干部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实际困难,可以在本乡镇进行岗位轮换,也可以在本县乡镇之间交流,还可以选调到县以上国家机关任职。实行交流的聘用干部,需要改办聘用手续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原聘期可连续计算。选调到县以上国家机关任职的,要严格按照组通字(1991)27号、组通字(1992)4号、人调发(1992)1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后方可调动。
  七、能进能出、能“官”能民,是乡镇干部聘用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为了保持乡镇聘用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实行解聘、辞聘等办法,保持乡镇聘用干部队伍的出口畅通。
  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聘用条件,认真检查履地聘用合同的情况。对在聘用合同的情况。对在聘用期间不履行合同、年度考不称职、不适合在乡镇机关工作,应及时予以解聘;经聘期考核被评定为不胜任工作或工作平庸的,不予续聘;聘用干部本人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解聘、辞聘都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具体办法。
  八、乡镇聘用干部是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在受聘期间,应享受同级国家固定干部的政治待遇。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帮助聘用干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聘用干部在受聘期间,本人系农业户口的,可以免除义务工;有条件的地方,在口粮、食油等方面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九、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聘用制的特点,逐步建立和实行乡镇聘用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聘用干部的后顾之忧。乡镇聘用干部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由县、乡财政和本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乡镇聘用干部,不再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乡镇聘用干部,不再享受劳人干(198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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