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
(1992年12月2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干部要逐步从优秀农民中选拔聘用的指示精神,各地乡镇机关从农民中补充干部,逐步实行了聘用制。一九八七年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后,乡镇干部聘用制不断发展。实践证明,实行乡镇干部聘用制,适应了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乡镇干部的管理注入了生机与活力,符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广大聘用干部经过实践锻炼,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在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农村商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度,根据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和十四大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改革方向,继续实行乡镇干部聘用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乡镇干部实行聘用制重要意义的认识,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因地制宜地继续做好乡镇干部聘用制工作,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乡镇机关要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重点要放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人员素质上。乡镇机关招聘干部,要在行政编制定员和年度增干计划内,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编制年度招聘工作计划,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招聘乡镇干部,必须坚持公开考试、全面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要把具有农村实际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才作为招聘对象。由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内容除必要的文化知识外,应侧重于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拟聘岗位的专业基础知识等。对考试合格者要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聘用干部的培训,把聘用干部的培训纳入整个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并针对乡镇机关工作和聘用干部的特点,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作出具体安排。培训要紧密联系农村经济发展、基层政权建设的实际,学以致用,提高培训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培训时间,原则上每个聘期不得少于两个月。要开展岗前培训、在职轮训、短期脱产进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鼓励和支持聘用干部业余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