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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全国电影发行放映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部级劳模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全国电影发行放映系统先进
 工作者享受部级劳模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7月9日)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人事部《关于全国电影发行放映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部级劳模待遇的函》(人核函(1989)14号)下发以后,你省献县电影公司李国军同志几次来信反映,他们是广播电影电视部授予的一九八九年全国电影发行放映系统先进工作者,却不能按人核函(1989)14号文件规定享受部级劳模待遇,其原因是你省各级工会不予确认,据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各部门进行的奖励表彰工作属于行政奖励范畴,是一种行政行为。国家人事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国务院各部门受予的荣誉称号等级予以认定,明确是否享受部级劳模待遇,这是完全符合其职能要求和权限要求的。
  二、李国军所反映的问题,请你们会同省文化厅根据国家和你省关于省、部级劳模待遇的有关规定给予解决,并积极宣传解释,做好思想工作,劝阻他们不要为此到北京来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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