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利水电工程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已列入规划,但用地位置需要调整,涉及占用少量基本农田和局部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意见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未纳入规划,但符合《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水电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预审意见修改规划,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四)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进行工程前期工作的同时,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民主管部门要通力配合,共同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申请、审查、报批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用地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向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项目由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年度计划,向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报批要求和办理时限,组织报批材料,办理建设用地有关手续后提供用地。
(二)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可分别按不同类型用地组织报批:
1、坝区、库区用地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2、移民迁建用地应在经批准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按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
3、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三)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坝区、库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其坝区、库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与农用地转用一同报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所在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依法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迁建项目用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