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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经委)、水利(水电、水务)厅(局):
  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大、占地多、移民安置任务重,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特别是使农业直接受益,对于保护耕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颁布实施前,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现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项目法人应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手续。负责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作为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二)建设项目法人向批准建设项目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并附有关资料。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经批准后可以延长预审时间,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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