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4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
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2]4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
(一)申请人在前一年度(指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情形。
(二)申请人为正常经营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处于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尚未通过年检的状态。
(三)申请人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四)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五)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可根据各辖区期货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设立营业部的其他条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可作为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掌握。
二、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程序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由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负责核准。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筹建申请材料应首先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公司申请的,向公司下发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公司取得此文件后,再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营业部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附件1),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向公司下发核准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上报备案表及中国证监会反馈备案意见的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期货监管业务内部工作程序指引》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