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9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
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2]39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准条件
(一)申请成为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不属于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提出申请前一年度末或提出申请时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6.近两年连续盈利;
7.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8.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9.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10.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30%;
11.申请人的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12.出资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并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人,可以放宽连续盈利标准及经营年限要求,但必须持续经营1年以上。
对于持股比例占期货经纪公司股权10%(不含10%)以下并且对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申请人,不对注册资本标准、净资产标准、连续盈利标准及经营年限作要求。
(二)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