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
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国税发[2001]137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地税局)呈报试点方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抓好试点,不搞一刀切。在坚持征管改革总体方向的前提下,允许各级税务机关区别沿海和内地,区别城市和乡村等不同特点,采取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实现总体目标。
(二)稳妥推进、抓好试点。一个省的国税局、地税局只可各选择一个市(地)进行试点,看不准的也可以先不试点。未经总局同意,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不得擅自扩大试点范围。没有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要保持稳定,努力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
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和深圳市国税局须按照《方案》精神制定调整方案,本年内调整到位。
二、关于机构设置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市(地)国税局、地税局所属区局设置问题
按照《方案》中明确的逐步分解、上收税收执法权,尽量减少管理层次的思想,设区的市,为便于集中征管,一般按行政区划设局,名称为××区国家、地方税务局;有条件的可跨区设局,名称为××国家、地方税务局。
(二)关于稽查局的内设机构问题
稽查局的内设机构设置应慎重对待。稽查队伍人员数量增多,队伍庞大,内部管理工作将会显得比较突出。因此,稽查局内设机构的配置,要从有利于管事和管人相结合的要求,从有利于稽查队伍建设出发予以考虑。
市(地)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正科级,较大城市局的稽查局需要下设分局的,必须按《方案》规定,经省局党组研究提出明确划分标准及具体设置意见。可以下设2至3个分局,其级别为股级。县(市)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正股级。凡地市县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经省局党组讨论决定并于2000年底前已经高半格设置的,可以保留,但呈报试点方案时必须附党组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