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函[2002]67号)
四川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转报攀枝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干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请示》(川人[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1997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