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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审办法发[2002]98号 2002年7月10日)


河南省审计厅:
  你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有关审计管辖权问题的请示》(豫审[200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多个投资主体投资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权问题,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据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出资额均等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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