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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中办五七干校学员学习期间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中办五七干校学员
学习期间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1990年11月15日)
江西省人事厅:
你厅八月十六日赣人退字(1990)13号来函收悉。
关于在中办“五七”干校学习的原农村不脱产干部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经研究,鉴于这部分人员在“五七”干校学习前,未被国家招收为集体所有制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不应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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